cysgjj 发布于2024-06-27 13:27:13 摄影器材 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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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以下两点把握:
1、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历史和传统上看,著作权法之所以保护基于个人的智力劳动产生的结果。从人格权的角度,概因为相较于体力劳动而言,智力劳动系个人运用智力、思想、认识的过程,通常被视为个人思想的延伸,作为人格延伸的智力成果应当产生归属于个人的结果,这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并赋予著作权的基础。从财产权的角度,作品系个人智力的付出,按照投入者应该从获利中得到公平回报的原则,智力劳动的结果亦应当归属于付出者。总之,无论是何种法律传统,均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独立创作构成独创性的首要之义。独创性有关独立创作要素的要求,排除了那些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果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可能。同时独立创作可能会在作品上留下个人印迹,这时个人印迹成为判断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根据。
2、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目的上看,著作权法体现了人类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性的追求。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并赋予专有权的目的,正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所提到的,系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法试图推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多样性与进步性的立法宗旨,反映在作品上,就产生了作品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例如在文字的组合、线条的安排、音符的排列、动作的设计等方面,至少应与公有领域的相关作品存在些许程度的差异的要求。至于差异的程度,一般并无特定的要求,不同类型的作品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上是唯一的,那么其表现形式将无法呈现出相应的差异性,在理论上无法产生归结于作者的结果,在现实上也无法与已有的智力劳动成果进行区分,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
综上,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我来回答。
法律对抄袭有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真正的文人对抄袭着的看法如下图:
目前没有法律对“抄袭”作出明确的定义
对抄袭的解释:
抄袭是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这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一些时候是否构成抄袭比较难以界定,例如模仿一个故事的情节是否属抄袭就有很大争议,一些人认为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围,而“抄袭思想”并不是犯罪的行为,因为法律只保护思想的表现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看:
1、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2、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3、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它侵犯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4、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目前没有法律对“抄袭”作出明确的定义
对抄袭的解释:
抄袭是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这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一些时候是否构成抄袭比较难以界定,例如模仿一个故事的情节是否属抄袭就有很大争议,一些人认为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围,而“抄袭思想”并不是犯罪的行为,因为法律只保护思想的表现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目前法律对“抄袭”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在司法实务中是这样规定的: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的行为。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从后果上讲,必须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从抄袭的形式上讲,有的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他人作品,称为低级抄袭;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称为高级抄袭。
从认定方面讲,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而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才行。
谢谢邀请!首先想要说的是我在阅读鲁迅的交章时没有不适应的感觉,他写的书与周作人、林语堂、甚至废名张爱玲等作家的书是放在我那个书架的同一层上的,当我想要收集或深究当年的文学方面的见解时,我会比较容易的找到相关的书籍。
然而,这似乎看起来有点像查找历史资料,而这确实是历史的一部分。鲁迅以及与他同时代的作家的作品是打上了历史烙印的,这实事有目共睹。有句显巨的话说:XX的文章像匕首,在某些时候,匕首是管用的,但换一种时候或环境只会让人觉得不合时宜,特别是面对学生的教科书的时候,有可能会是一份不合时宜的引导和希望。
就鲁迅的文学造诣是可以称得上一等一的了,可文学的社会属性乃至意义也是谁也绕不开的路基上的“石籽”而以文章面对一个时代、一种社会形态,自古以来都是存在的一种现象,只是,历史在前进,社会在革新,若当下仍然抱着一柄“匕首”让谁都觉得突兀和不自在。
当然,鲁迅的文章也有超越历史与社会的元素,但已经没有当年的功效那么大了,特别是作为启迪一群正在生长发育的孩子们时,就不得不要考虑到当下人吸收与消化能力了,除非是要下一代永远做“愤青”这是有历史前鉴的。
退出教科书并不是说一无是处,到让人有了更多的阅读选择,多了一份比较与借鉴,这于读者的视野和阅历,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当然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情。在这事上,如果出现走极端的议论,全盘否定鲁迅文学及历史意义,那也是犯前人的同样错误,实在值得时下审势与沉思。
是的,必须移出课本,这是中国教育部门为尊重国际舆论,尊重全球各民族、各人种的感情,为达成全世界各人种能和平共处的美好愿景,慎重考虑的结果。鲁迅文章的文学性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这是世界公认的,问题是他的思想。鲁迅有两大思想因为涉嫌人种论而遭受到国际国内华裔人种及中华文化圈的非议。这两种思想就是攻击国民性和传统文化的思想。通俗的说就是鲁迅认为华人都是愚民、麻木、奴性、帮凶,这是人种决定的,所以,中国必须改变人种。第二种思想通俗的说就是传统文化都是愚民、害人、罪恶、邪恶、吃人的,所以必须废除。众所周知,传统文化不是几本书几件文物,而是人种特征,灭传统文化的本质仍是反人种。归根到底,鲁迅这两种思想都是秉持了希特勒的人种论。二战结束后,人类开始反省人种论的危害。于是,上个世纪影响全球(不光是中国)最大最广泛的人种论思想被废除。早年,因为鲁迅作品的文学性和他本人对党和国家的历史功绩,鲁迅的作品被选入课本,这也是无可非议的。但随着全世界,特别是联合国对人种论的废除(联合国宣称:“人种不是价值体系,因此,严禁对人种实行各种形式的价值判断。”),自然,中国作为联合国五常之一,鲁迅是不能再放进课本了。同时,为响应联合国的号召,越南、古巴等国课本亦取消对鲁迅的相关介绍。
顺便提一下,上个世纪,人种论思想非常风行,日本社会学家和思想家高桥义雄等人居然提出废除日文,发动战争减少日本人种,积极引进西方人种等论调。所以,中国废除汉字等思想,就是来自于当时的人种论。不要以为废除汉字只是一时糊涂,它是人种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种论必然产生废除汉字等思想。
鲁迅先生的作品有思想,有见地,深刻,文字语言分明。在特定时间里有感染力,对事物的认识分析十分到位,鞭策讽刺挑战当时社会权贵,剖析国人的性质和国人的心理一针见血。但是在历史的今天,缺发中国自信,容易误导学子,对当今社会会形成偏差,不利于学生把握今天的社会现实,所以退出了学生课本!
虽然我曾经在“头条”的“节目”中有三次谈到过鲁迅,并且每次都是高度地评价了他。但要问我中学课本里是不是应当保留鲁迅的***或是杂文,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删了就删了,不留也罢。”乃因我一直以为,学校的最根本的功能应当是“启蒙”。小学有小学的“启蒙”,中学有中学的“启蒙”,语文有语文的“启蒙”,数学有数学的“启蒙”,甚至大学的课堂功能也仍然包含着“启蒙”,更高层次的“启蒙”。而且我也认为,人的一生都是在“启蒙”中度过的,只不过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知识的积淀,又从单纯的“被启蒙”,变得能够“自我启蒙”而已。
那么,语文课本自然是应当选择那些能够达到“启蒙”的目的的教材,语文教材也就不该把应当由历史、政治、品德等等课程来承担的启蒙的功能,过多、过滥的划拉到语文课本里来。何况小学、初中的孩子们还都处在“少年不识愁滋味”的认知阶段?
其它的教材暂且不论,就语文课本里的鲁迅先生的作品而言,本人愚钝,便是从小学、初中阶段就反感,甚至排斥课本里的鲁迅先生的作品,高二以后,似懂非懂,及至进了大学(虽然学的是理工)再读鲁迅的作品,却有了一觉醒来,豁然开朗的感觉,而且在近现代的文学作品中尤其欢喜先生的作品。进入社会以后又更加深深刻地体悟到鲁迅先生的思想和情怀,这其中大概也有“自我启蒙”因素在内吧?
所以,我也就从来也没有担心过把先生从课本里摘除出去就会从此“无人识得鲁迅”了,尽管有些人就是这样以为的。诚所谓“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鲁迅先生在旧中国是文学界先锋,奋斗凸显由衷 ,他的作品激励青年人,爱国为本,也激起一批热血进步青年走向解放民族伟大征程。近些时期有些教育界败类,蓄意***鲁迅先生作品,侮辱他的人格,灌输资本主义自由化思想,导致教育领域理由散漫,不断出现辱国分子,倾向不明的败类。提倡鲁迅先生新青年思想,主张爱国与时俱进,将会有一大批先进爱国的知识分子,把握主流方向,爱国为本,方向认准。
中国的演员,东北的场景,却是很日式的风格。说话、吵架、穿衣、生活习惯,完全都不东北,胡歌客串了一下超级渣男,差点没认出来,以为会干架,还是没有,也不太东北。因为导演是岩井俊二,风格依然很《情书》,虽然《你好,之华》讲的故事是发生在中国人身上。
如果架空地域背景来看,还是没问题。无论演员表演、故事节奏、剪辑,呈现都行云流水。不过秦昊饰演的尹川 说同学会上就认出是之南是之华,后面两人写信回信 尹川又直接跑来找之华,这个过程转换处理得还是欠自然。
周迅、秦昊稳定发挥,几个小演员的表演,带来惊喜,邓恩熙、 张子枫相当于是一人饰演两角,既演现在之南、之华的女儿,又演过去之南、之华的少年时代。她们与尹川相遇哭忆之南遭遇的那段,是全片的情感***。
本来是部略沉重的电影,因为有较多生活化的细节处理,让人能感觉到诙谐和趣味的部分。比如周迅和杜江吵架后送两只对话杯,并找来两条大狗;周迅把信递给婆婆(吴彦珠 饰),故意强调又强调 ,吴彦珠明明很在意故意装作不在意;还有周迅见秦昊来了,急忙找唇膏的情景,等等。
之华其实不是女主角,之南才是。以一个美人一生多舛的命运串起几代人的群像。之南那篇中学毕业时的讲稿是全片点睛之笔:“每个人都走在自己独特的人生道路上,有的人能实现梦想,有的人不能。”难道之南那么年轻的时候就一语成谶?
艺术的美,是把美好的东西毁灭给人看。但为什么之南要把这篇讲演稿变成遗书传给睦睦和晨晨(她的儿女)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摄影器材讲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摄影器材讲稿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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