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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所有权,摄影作品所有权归属

cysgjj 发布于2024-05-03 01:05:49 摄影作品 57 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摄影作品所有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摄影作品所有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人像摄影作品中著作权是属于摄影师还是属于被摄者(模特)?
  2. 婚纱摄影底片数据归谁?
  3. 自己拍摄的街拍照片中有路人存在,是不是不能商用?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人像摄影作品中著作权是属于摄影师还是属于被摄者模特)?

通常而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创作人的,也就是摄影师。

所以在无事先商讨的情况下,即使是被拍的***,将摄影师拍摄自己的作品擅自商业使用的话,那都算是侵权的,当然非商用是可以的。

摄影作品所有权,摄影作品所有权归属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所以从利益和人情的角度上来说,最好使用前都沟通一下。

不过,为了避免这些情况,

在使用的时候

摄影作品所有权,摄影作品所有权归属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有个东西,

叫做肖像使用授权书,

这个东西就是为了事后不必要的麻烦存在的,

摄影作品所有权,摄影作品所有权归属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这东西中英文的都有:

1.著作权属于摄影师

2.肖像权属于***

3.肖像权可以授权使用,作者取得肖像使用授权之后,可以将人像作品出售作为商业用途。

4.无肖像授权的,含有清晰面部的作品,只能按照编辑授权出售,不可用于商业用途,可以用于新闻报道等。

5.如涉及到隐私权,需征得隐私权人同意。公共场合一般不涉及隐私权,个人家中等地方,可能会涉及隐私权,不能随便发布。

无清晰面部的,一般可以用于商用。

一般来讲,被摄者,也就是***,是摄影师出资雇来的。拍一般应景的图片,一般一天600元。***收费了,就代表她同意、愿意把她的人像作品让摄影师发布、参展。上次一家摄影器材公司活动,就请了两位***。小编与她们聊天,说,可以去发表吗?她们笑了:你们拍我,又给了钱,欢迎推广。著作是一个创作的过程,摄影师也是通过创作,才会有了好的作品。尤其是缴过费的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当然是属于摄影师的。

从法律层面讲,在人像摄影中***拥有肖像权,摄影师拥有著作权,因此,在大众媒体上发表别人的图片是有法律风险的,一般情况下我只发表自己拍摄的图片......(图片是旅行者拍摄)


人像摄影的著作权,由著作权人享有。

著作权人(摄影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故摄影者不得随意行使其著作权,尤其是在出版、展示这些照片时,最易引发肖像权***。

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像摄影作品只有被使用时才能发挥作品的真正价值,所以在出版、展示人像摄影作品前,应当取得被摄影者(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摄影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人像摄影作品的三种形式:

1. 自行拍摄的,著作权当然归属摄影者个人所有;   

2. 和别人合作拍摄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3. 受人委托拍摄的是委托作品,常见的如影楼营业性质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要和委托人(被摄者)通过合同约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里,如果通过合同确定著作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所有,摄影师便不能享有出版、发表等权利,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相反,如果著作权归受托人(摄影师)所有,虽然作品的所有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未经摄影师授权,被摄者也不能将作品用于出版或发表,否则也是侵权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双方先行约定归属哪方,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归属受委托人,也就是拍摄者

希望上述解释能够帮助到各位摄友。

婚纱摄影底片数据归谁?

婚纱摄影底片数据一般属于摄影师所有,即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摄影师。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婚纱摄影服务合同中,应该会有相关的约定,规定摄影师是否拥有底片的所有权。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摄影师就有权拥有底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处分。

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婚纱摄影底片的数据归属权通常归摄影师所有。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对底片的拍摄、处理和保存负有责任。

然而,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有特殊约定,例如底片数据归新人所有,那么归属权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婚纱摄影前,双方应明确约定底片数据的归属权,以避免***发生。

根据合同约定,婚纱摄影底片数据的归属权可能属于摄影师或者客户。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根据版权法的规定,摄影师对底片具有著作权,并且享有对其使用、***、修改、发行等权利。但是,客户也有权利享有自己的肖像权,可以对摄影师的使用作出限制。

因此,在拍摄前双方应明确约定底片的归属权,并在合同中详细说明,以避免因权利归属问题而引起的***。

1. 婚纱摄影底片数据归摄影师所有。
2. 这是因为摄影师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要求进行拍摄和处理底片数据的,他们是创作的主体,因此底片数据归摄影师所有。
3. 此外,摄影师通常会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底片数据的归属权,有些摄影师可能会与客户共享底片数据的使用权,但归属权仍然属于摄影师。

自己拍摄的街拍照片中有路人存在,是不是不能商用?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自己拍摄的时候,路人存在,是不能商用的,是属于侵犯肖像权的,因为没有经过充许,把肖像拍到照片里,有些人就不喜欢,最好要拍的时候叫一声让让开,也许会同意的,从细节上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违反道德理念,尊重他人就等于尊重自己,***如不是正面照的话,照到身材侧面,可能问题不大,因为看不出是谁,所以有区别的。


在街拍产生的肖像作品中,其实是存在三种权利。一是拍摄人的著作权,二是路人的肖像权,三是肖像作品所有人的所有权。从题目来看,肖像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摄影师。通说认为,拍摄人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行使应当服从路人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已经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发表、***、销售。根据题主描述,”未经本人同意“,”获奖投稿”是使用,“获利”,侵犯肖像权是没有疑问的。

另外网友认为: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这种禁止使用,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也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也就是说,如果要使用他人肖像,最好要取得他人的同意。当然也有例外,就是在新闻报道中有公民的肖像,事先不需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在法律上,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责任(个人认为,其实也不可能规定法律责任,因为涉及面太广)。如果肖像权人要求删除,一般是应当删除的。

如果发到微博上有营利或者有营利意图,当然是侵犯肖像权的。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如果并没有营利,法律虽然不规定责任,仍然要尊重肖像权人的肖像权,人家让删就删了吧。


街拍照片路人为主体不能商用,属于侵犯肖像权。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街拍照片中都有路人存在的现象,街拍也是很难不拍到人的。

对于街拍照片有路人存在的照片,如果未经对方许可,用于盈利和商业用途,对方是可以维护自己的肖像权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路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肖像权。

因此,在拍摄对方照片或有商业用途的时候,应该提前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取得对方同意。

第一:街拍照片路人不作为主体出现在画面

只是属于陪衬,比如背影、侧面或者比较模糊的,就不涉及肖像权和隐私权。

第二:街拍照片路人占据了画面的主要部。

那需取得拍摄对象的同意,如果他同意,那就没问题,如果他不同意,那就要考虑到照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所谓的“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是指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橱窗展示及制作商标等。如果你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那就侵犯了肖像权。

可以商用,但是要征求路人的同意,如果路人为主体,某些网站会要求签署肖像授权书,如果没有授权书,就只能作为新闻媒体用途,所以如果作为商用,一般需要准备好肖像权的书面使用授权书,用来保障肖像权本人的合法权益。

只要拍摄行为不干扰别人的正常生活,不丑化别人,不将别人的肖像作为非法用途,只要进行良好的沟通,大部分拍摄是被允许的,如果未经被拍者同意将照片发至网络传播,很容易构成侵权。

如果路人不作为主体,只是照片的点缀,比如看不清脸或者只是背影,这种情况在法律范围上不属于侵犯肖像权,但是如果背影极具特色能让人一眼就认出来,也有可能会造成侵权。这个就看被拍者的容忍程度了。

所以,为了省去不必要的麻烦,提前跟被拍者沟通好是很重要的。

1、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用于非盈利用途,不刻意贬损他人的形象的,不算侵害隐私权。

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4、如果需要商用,须征得路人同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摄影作品所有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摄影作品所有权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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